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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就是要在矛盾上切一刀

立法所形成的博弈均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劳动合同法属于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这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下,理应通过立法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制度设计上的所谓形式“不平等”,正是体现了现实劳动关系中的实质平等立法决不是根除一切社会痼疾的灵丹妙药,理性的法治建设只能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渐进过程。理性、公平地评判劳动合同法的成败得失,首先必须走出“立法论”的误区,摆脱“一法解千愁”的思维惯性,社会应该给已经超载过重的劳动合同法“减负”、“松绑”

  劳动合同法在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同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并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事实上,和谐的劳动关系恰恰是企业的核心,也是企业保持持久竞争力的源泉。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啻为对企业人道精神、平等观念及社会责任感的一场考验2008年新年伊始,社会广为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在一片沸沸扬扬的争议声中如期上路了。毋庸讳言,这部堪称建国以来征求意见最多、立法过程最为审慎并几乎全票通过的立法出台后掀起了轩然,其所折射的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丝毫不亚于物权法引发的争论,该法施行前后企业界掀起了以“辞职门”事件为标志的“避法潮”,经济界、法学界一些人士唱衰这部法律的声浪也不绝于耳,一时间,诸如遵法、避法,乃至要求修法等等各种意见,以及各利益攸关方围绕劳动合同法展开激烈交锋。改革开放30年来,似乎还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如此牵动人心。

  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秉持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理念,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放在首位,这一立法鲜明的特点凸显了该法的价值趋向,也引起了利益攸关方的激烈争辩。立法是一个平衡、协调矛盾的过程,立法者所确认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一个历经多方博弈所形成的博弈均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于2006年3月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收到的意见多达19万件,远高于物权法的1万多件,这一数字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立法民主,立法决策是审慎科学的。然而,“立法就是要在矛盾上切一刀”,立法所形成的博弈均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劳动合同法属于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这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下,理应通过立法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法律的天平理应向劳动者倾斜,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制度设计上的所谓形式“不平等”,正是体现了现实劳动关系中的实质平等。

  坦率地说,劳动合同法刚刚开始施行,这部法律能否真正实现其立法初衷,切实发挥其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的功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不少企业界人士对于该法实施的可操作性不断发出质疑也情有可原。然而,社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功能不能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因为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相对理想的一种权威性的制度安排,又是一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其功能是有限的。有限的、稳定的、相对滞后的法律,与无限的、多变的、超前的社会之间,始终处于矛盾状态。立法决不是根除一切社会痼疾的灵丹妙药,理性的法治建设只能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渐进过程。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新旧体制胶着,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碰撞,价值取向各异,而一部劳动合同法聚焦了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收入分配问题以及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体制上、机制上存在的几乎所有的问题,这些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远不是一部法律所能承载的。因此,理性、公平地评判劳动合同法的成败得失,首先必须走出“立法论”的误区,摆脱“一法解千愁”的思维惯性,社会应该给已经超载过重的劳动合同法“减负”、“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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