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就业见习管理机制
近日,广西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相应的操作性政策进行了调整,健全了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内,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有不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办法》要求,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能够提供较为稳定的就业见习岗位和就业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自治区人社部门将从已有的就业见习基地中认定一批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择优推荐参评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办法》明确,对于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按1500元/人/月的标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基地,其实际留用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月。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时长计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