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失业保险纳入就业优先政策体系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来,在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劳动力市场“安全阀”和经济结构调整“减震器”的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年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失业保险制度成为稳定就业、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工具。
莫荣委员表示,从历史看,无论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实行“一缓一减三补贴”政策,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采取应急保障措施支持再就业,还是在推进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推出稳岗补贴政策,在中央减税降费决策部署中连续三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亦或今年在应对新冠疫情中加大政策力度扩大支出规模等,失业保险都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这些政策实践表明,在制度理念上,失业保险正从消极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向积极地促进就业预防失业转变。这意味着,我国失业保险已不仅仅是社会保险的政策手段,更是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工具,是就业优先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莫荣委员说。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莫荣委员指出,一方面,经济发展新旧矛盾交织叠加,实体经济面临困难明显上升,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加剧导致经济贸易增速趋缓,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局部地区出现高失业率;另一方面,以人工智能为主的新技术革命已经影响劳动力市场,对制造业岗位产生“替代”效应。加上新型冠疫情的全球大流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巨大,将影响我国整体就业吸纳能力。
对此,莫荣委员建议,在《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中,要充分体现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基本属性和功能定位。要把目前实施效果好的政策措施充分体现到新的《失业保险条例》中,稳定制度预期,既有利于突出当前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导向,向社会释放更加积极的信号,也有利于实现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制度功能更加平衡。
“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新《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要适应新时期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非标准就业人员特点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其提升就业技能、提高就业质量。”莫荣委员强调。
莫荣委员还指出,我国目前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仅200多万人,不足全部失业人员的25%。“很多参保的失业人员不能够领到失业保险金,主要原因是因其“主动辞职”不符合领金条件,限制了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主动辞职人员其实也是被动辞职的。”莫荣委员说。
为此,莫荣委员建议,参考法国、德国、日本等经验,对主动辞职人员有条件放宽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在《条例》修改时考虑将“主动辞职”3个月仍然没有找到工作的参保人员纳入领金人员范围,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的基本功能。
“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工作重点的变化,围绕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总体要求,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将费率调整、稳岗返还、技能提升、促就业服务等政策作为就业优先政策的调控工具,使之在保民生稳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莫荣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