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近日,四川省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这是该省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2014年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此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在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多少影响待遇水平高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中央调整基础养老金更低标准工作情况,合理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更低标准。在中央和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更低标准基础上,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是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将目前更低缴费档次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200元,仍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专用于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增设每人每年4000元的更高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200元,其它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更高缴费档次,明确了增设更高缴费档次标准的上限为不超过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更低年缴费额,以利于实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
(四)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为鼓励参保人员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规定参保人员在逐年缴费的同时,允许在本年度内通过多次缴费以提高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资金规模,提升整体待遇水平。
五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