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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提供多项补贴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近日,我省出台系列政策,向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提供专项补贴,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不低于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更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3至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

加大优秀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力度,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每年按规定给予10家孵化基地每家更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专项补贴。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补贴方式由定额补助调整为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对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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