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15条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就业有序
■ 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
■ 支持社区(村)开发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
■ 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
本报讯 (记者 孟珂 见习记者 任莘鑫 通讯员 独萍)2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于2月17日联合印发通知,提出15条具体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序开展。
通知明确,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主动对接当地发改、工信等部门,帮扶企业满足阶段性用工需求;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等工作。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就业人数享受每人更高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通知指出,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社区(村)开发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2020年1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失业且缴费满一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至疫情结束。
通知指出,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疫情防控期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30人及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小微企业,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优先支持县级、镇级创业中心按每个镇级创业中心10万元、每个县级创业中心20万元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