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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神,以及近年来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列改革部署,广东省结合实际,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由省发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在按规定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并规定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金更低标准。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基础养老金更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

三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根据近年广东省城乡居民收支增长情况,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将原十个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四是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五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更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实施办法还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基金按照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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