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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标准 人均每月上调108元

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转发关于2019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适度调整。这也是我市2004年以来第14次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平均水平位居全省首位。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3000余人,人均每月上调108元。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此次调整按照保公平、保生活、保同步的原则实施,根据工伤不同等级逐级调整待遇标准,切实提高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让工伤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具体调整标准为:

1.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增加118元,二级伤残增加111元,三级伤残增加105元,四级伤残增加99元。调整后的更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2564元/月,二级伤残人员2428元/月,三级伤残人员2294元/月,四级伤残人员2183元/月。

2.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调整后的更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4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842元/月。

3.调整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调整后的更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129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240元/月。

同时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此次待遇调整将于10月底前完成,并补发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伤参保人员2019年1至9月份的待遇增加部分。(记者于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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