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十条措施加强产业就业扶贫
为全力确保上半年剩余贫困人口全部达到脱贫标准,未出列贫困村全部达到退出标准,未摘帽县全部达到摘帽条件,全面消除贫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的决策部署,2月24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出台10项措施,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挑战,加强产业扶贫、就业扶贫。
科学分县推进。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脱贫攻坚,以县为单位,按照《云南省农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和有关要求,不放松、不停顿、不懈怠,科学统筹谋划,精准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见效。高风险和较高风险的县(市、区)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转变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稳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其他县(市、区)把脱贫攻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抓紧推进继续攻坚、巩固成果、防止返贫工作。
精准摸排监测。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特别是产业、就业扶贫带来的严峻挑战,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村组干部“调查员”作用和扶贫信息平台“大数据”作用,全面进行摸排评估,持续加强分析研判。
促进农业生产。用足用好“保通畅”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做好贫困地区生产资料保障、春耕备耕、种苗农资供应等工作,千方百计解决贫困群众生产难的问题。积极发动贫困群众开展生产自救,谋划发展一批周期短、见效快的产业项目,更大程度促生产、稳增收。
强化产销对接。坚持贫困地区群众发展生产增收脱贫与解决城市“菜篮子”、“米袋子”问题相结合,强化贫困地区农产品线上、线下产销对接,与各类市场主体、大型商超、电商平台和广东、上海等地精准对接,推动贫困地区农产品进市场、进商超、进学校、进社区、进食堂等,全面拓宽销售渠道,建立健全稳定供销机制,切实防止农产品积压。
有序转移就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渠道,实现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精准对接,确保贫困劳动力至少获得3个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和1个职业培训信息。全面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对接协调,按照“分批有序错峰”的要求,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返程返岗和外出务工,做到“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和旅客联程运输,确保劳动力始发地和目的地无缝对接。
挖掘就业潜力。利用“一事一议”、“以工代赈”方式实施财政投入项目,利用扶贫车间、光伏扶贫项目千方百计扩大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大力开发临时特岗,提高岗位补助标准,在农产品采摘、分拣、装卸、运输等环节优先使用本地贫困劳动力,乡村防疫消杀、社区巡查、卡点值守、环境整治、生态管护、乡村建设等临时公益岗位,优先选聘受疫情影响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对无法消化的不能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可考虑给予临时兜底安置,多措并举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岗不丢岗、转业不失业。
加强投入支持。以县为单位,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集团帮扶资金等的投入使用,同步做好项目库动态管理等工作。扶贫资金优先保障产业、就业扶贫需要,重点支持集中养殖、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就业培训、转移输出、临时特岗,以及为疏堵点、解难点、攻重点的扶贫措施。具体奖补办法由县确定。
加强产业补贴。因地制宜制定生产、销售临时性补贴措施,全力调动生产销售积极性。对带贫主体调运出省、出州(市)农产品,可按实际运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收购建档立卡贫困村农产品的新型经营主体,可按收购价的一定比例实行价格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春耕备耕、发展农业生产的,可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一定比例给予累加补贴。
加强就业奖补。在认真执行现有就业扶贫奖补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标准、加大力度,形成激励和示范效应。对稳定转移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高交通费补贴标准。对统一组织到省外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途中生活补助。结合实际提高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临时特岗聘用贫困人口的岗位补助标准。各类市场主体、扶贫车间等吸纳5人以上(含5人)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形成6个月以上(含6个月)事实劳动关系的,加大奖补力度。对农村劳动力经纪人等,依据有组织输出贫困劳动力的数量,区分省外就业、县外就业,分类增加一定额度的补助。
做实小额信贷。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稳定,保持利率、期限不变,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切实做好发放工作,保障贫困群众发展生产需要。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贫困户,给予6个月的延期。疫情期间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对有产业发展需求的脱贫户、未脱贫户要做到应贷尽贷,3年期满后有困难的可以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