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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迈出坚实步伐

《衔接办法》统一了裁审受案范围。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至(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参照吉林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衔接办法》统一了裁审法律适用。一是明确了确认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界定了出租车公司与代班司机之间等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二是明确了因调岗致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认定、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三是明确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援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3条和第49条的处理、社会保险费变现等社会保险争议的法律适用;四是明确了“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一裁终局”后的诉讼处理等其他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衔接办法》规范了裁审程序衔接。一是规范了受理程序衔接,将仲裁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二是规范了保全程序衔接,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三是规范了执行程序衔接,仲裁机构裁决先予执行的,受移送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是建立了案件处理应急联动机制,仲裁机构在受理重大疑难案件后,及时通报人民法院提前介入;五是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仲裁与诉讼衔接,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落实案件保全规定。

《衔接办法》还建立了裁审衔接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两级裁审机构指定了裁审衔接联络员,负责裁审衔接事宜;建立了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实现裁审信息互通共享。

松原市裁审衔接办法的出台,为裁审衔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对提高解决劳资纠纷效率、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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