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经自治区人民同意,我区对2018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这是自治区连续第15年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将惠及8044人。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标准为:提高伤残津贴标准,月人均将增加194元,其中1至4级因工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人均达到3249元;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月人均将增加84元,人均抚恤金达到1410元;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月人均将增加98元,生活护理费人均达1644元。
据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陈红燕介绍,在调整以上3项待遇基础上,我区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标准,具体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天26.5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火车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汽车据实报销,救护车凭据支付50%。住宿费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每人每天120元,地、州、市所在地每人每天100元,县城所在地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报销。
按照要求,各地应将工伤(亡)职工调整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于2019年10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