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吻女下属遭殴打后又被辞退,法院为何判公司赔2N?
田泊光在星海公司担任经理职务,负责管理物业公司。
2016年10月29日晚上21时左右,田泊光来到公司员工宿舍林仙儿的房间内强吻林仙儿,之后林仙儿的朋友王大猛、金大勇到田泊光的宿舍内殴打田泊光。
当晚,派出所进行了处理,双方签了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田泊光向林仙儿道歉,田泊光医药费自理,田泊光以后不得骚扰林仙儿;二、双方自愿和解,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三、以后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先引起一方从重处罚。”
11月16日,公司作出《辞退通知书》,以“田泊光进入公司后表现一般,同时个人情绪较为不稳定,经过多次教育批评后工作态度仍未见好转,并闯入公司物业部女员工宿舍威胁并猥亵女员工,派出所已将此事记录在案,此事在公司内部及小区业主范围内造成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为由辞退了田泊光。
12月17日,田泊光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离开公司。
后田泊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仲裁委不予支持,田泊光不服裁决,于2017年3月14日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有无违法解除田泊光的劳动关系。双方规定如下:
公司作出《辞退通知书》,以田泊光闯入女员工宿舍威胁并猥亵女员工,给公司及其服务的小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为由辞退了田泊光。公司认为田泊光的行为已经逾越社会基本道德和经理职务的行为准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因涉嫌违法已被派出所记录在案。故公司辞退田泊光合理合法,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田泊光则抗辩:一、虽然我的此次行为有所不当,但我已经向对方道歉,双方在派出所达成了和解协议。我的行为比较轻微,机关未对我作出行政处罚,没有给公司和小区造成恶劣的影响;二、公司没有公示过规章制度,也没有组织员工学习过公司规章制度,我作为经理都不知道公司规章制度的存在,故公司以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我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根据。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赔偿我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田泊光进入女员工宿舍强吻女员工,后遭到女员工朋友的殴打,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治安调解协议书关于:“……对已履行协议的,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记载,田泊光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公司主张田泊光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作出辞退田泊光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在本次诉讼中,田泊光陈述公司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其作为经理不知晓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虽对此持有异议但自始至终未向本院提交公司规章制度。综上,田泊光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以上述理由辞退田泊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田泊光劳动关系的相应法律责任。
因田泊光在公司处工作的期间为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6日,故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田泊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4个月工资(2个月工资×2倍)。经本院释明后,田泊光仍然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个月工资,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田泊光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田泊光在本次诉讼中未能证明其月工资为1万元的事实,后主张按照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上的工资发放情况计算其工资。经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本院确定田泊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96.98元。结合田泊光主张,公司应当向田泊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4993.96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故田泊光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1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4993.96元。
案号:(2017)浙1082民初2584号(当事人系化名)
(本文来源劳动法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